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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知识100问 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4-08-12 17:05:21 作者: 行业新闻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至关重要。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加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土地知识、用地政策等了解掌握程度,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印了《耕地保护知识

  该手册主要内容涵盖耕地定义与分类、耕地保护政策、违法违规用地的判定与处置等,同时也对基层比较关切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临时用地等问题作出解答。通过这本手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进一步探索农村土地政策,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该如何干”,为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坚实保障。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最长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合乎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完成后,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完成复垦验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有关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我家老房子大概七八十个平方,有建房审批手续,有宅基地证,现在想翻建,还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吗?

  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后续应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

  光伏面板等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管理;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等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来管理,新增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落实占补平衡。

  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

  在村庄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需要村委同意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一并发放;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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